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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万别被这些创新名词迷惑! 江苏检察开年首场新闻发布会教你如何防范风险

2018-01-22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

投资建厂、投资养老山庄、高科技项目、投资理财、互联网金融、销售房产份额并承诺售后包租……非法集资名目和手段繁多、层出不穷,真是“乱花迷人眼”,但无论什么花样,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,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

1月18日,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2015年以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,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手段,并提醒公众擦亮眼睛,提高警惕,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。


来自法制日报、新华日报、江苏卫视、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、澎湃新闻等中央及省级媒体记者受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。



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通报说,

2015年至2017年,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(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)1782件3676人,批准逮捕1321件1692人,起诉1610件3045人。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 44.86%,集资诈骗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8%



蒋永良分析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。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,

(一)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诱惑性极大。


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换取高息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点。从办案情况看,被告人允诺的年化收益少则百分之四五,多则百分之十几、二十几,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六七十,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理财利息。面对高息,集资参与人往往难抵诱惑,加之被告人采取“拆东墙补西墙”、以后款付前款的方式,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息回报,使得集资参与人信以为真,有的还不断追加投资,以便获得更大收益,但这种“击鼓传花”的方式终究难以为继,最终由于被告人资金崩盘,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严重。


(二)公司化运作,欺骗性很强。


2017年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都设有公司,有的在经营中因资金不足遂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;也有一些是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“皮包公司”,实质上无实体经营。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、完备的组织架构、一定的工作人员,层级较多、分工明确,甚至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,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。


(三)线上线下结合,辐射面更广。



铺设实体网点,通过发放宣传单、打电话、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,线下吸收资金,依然是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。与此同时,一些非法集资开始由线下向线上升级转型,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、销售、资金支付和归集。如搭建P2P网贷平台,并开发APP应用程序,以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。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17件。


(四)犯罪手法升级换代,泛理财化特征明显。



从2017年我省起诉的案件看,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一是借款。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约定高息。二是投资。被告人采取投资理财、财富管理、高科技项目、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,依托具体项目、债权标的、担保物,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、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,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。三是代购代销+分红返利。我省较为常见的是酒类、护肤品代购代销。


(五)把中老年群体作为重要对象,使之上当受骗。



中老年人一般有固定的养老金和一定积蓄,但因很多人对金融、法律知识了解不多,极易轻信低风险、高回报等虚假宣传。有的被告人即看中老年人的这种特点,专门选择在公园、菜场等中老年人较多的场所散发广告,或专门针对中老年人游说宣传吸引投资款。


(六)追赃难度大,集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。


非法集资经营期往往可持续数年,在被告人无法兑付时才会案发。由于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正规投资,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,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,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。


风险提示


遏制非法集资犯罪,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,除了金融等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、政法机关重拳打击之外,也需要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,擦亮眼睛,保持警惕,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。


(一)拒绝高利诱惑,理性选择投资渠道。切勿轻信“高回报、无风险”的承诺。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和风险成正比,收益越高风险越大。对于“高额回报”投资项目,要对照银行存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冷静分析,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多数情况下是投资陷阱。


需要注意的是,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%以内的,受法律保护;年利率在24%至36%之间的为自然债务,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,司法不干预;超过36%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。


此外,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目标人群。作为子女要时常关心父母,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。当老人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要及时给出中肯意见,保护好父母的辛苦钱、养老钱。


(二)把握非法集资本质,提高风险防范能力。为快速识别非法集资活动,我们建议:一要看融资合法性。合法的融资应当得到有关部门批准。公众在投资之前,应当查看融资有无批准文件,查询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是否受过行政处罚、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资料,全面掌握情况,理性作出判断。


二要看宣传方式。对于面向公众普遍撒网式宣传,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、有无风险识别能力,不进行任何风险提示的投资项目,应当保持警惕。


三要看经营模式。没有实体项目或虚构项目的,都蕴含巨大风险,要格外引起警惕。


四要看投资主体。没有设置投资门槛,谁都可以参加、投资金额不限大小的项目,不要轻易相信。


(三)了解金融创新基本知识,远离不靠谱的投资平台。


一要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。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,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。判断互联网金融是否 “违反国家规定”、“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”时,应当以现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为依据。


二要清楚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。依照法律规定,网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机构,不得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。同时,平台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。


三要清楚涉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。网贷平台不能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,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、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。


(四)了解案件处置原则,及时减少经济损失。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。对于非法集资的参与人,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“风险自担、损失自负、法律不保护、政府不代偿”的处置原则,克服轻信心理和从众思维。


如果不幸以投资者身份参与了非法集资,若想最大程度挽回损失,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,并尽可能提交相关合同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、互联网电子数据等与非法集资组织者往来的材料。案件越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,涉案财物就可能越早得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

这类案件经过审理,如果认定构成犯罪,判决生效后,扣押的涉案财物会返还集资参与人。如扣押的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,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




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发布会,省检察院侦查监督、公诉部门负责人分别用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宣传。



来源 |  江苏检察在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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